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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借条”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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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胡明灿

 


 

观点摘要:盗窃、抢夺、抢劫、诈骗等财产型犯罪的构成,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然而,这些犯罪中主观上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产生于占有被害人财产之前,而不是被害人的财产业已被占有,之后主观上才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司法实务中,普遍认为,盗窃、抢夺、抢劫借条等行为,以盗窃、抢夺、抢劫罪论处,有违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实在是“类推”思想根深蒂固的表现。
案例: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甲乘同事乙上卫生间,忘记拨保险柜钥匙之机,窜入乙的办公室,盗走其向乙借款5万元的借条,并将借条销毁。一年后,乙向甲要求其还款时,发现找不到借条,甲承认借过此款,但早已全额还款,并收回借条予以销毁,此借条为证实乙主张债权的唯一凭证。
在处理此案时,对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争议颇大,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构成盗窃罪。甲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借条的行为,且非法获得5万元的财产利益,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虽然借条不是财产,但借条具有财产性利益,且此案中的借条为甲主张债权的唯一凭证,借条的灭失,甲的拒绝偿还,必然导致乙相应的财产损失,且乙的财产损失,就是甲所非法获得的财产利益。
第二种意见是构成侵占罪。甲在实施盗窃借条之前,已经合法占有了乙的借款,之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并销毁借条,拒不还款,其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是甲的行为不构成罪。首先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所谓的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产生于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前,显然,本案被告人甲在向乙借款并取得借款时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甲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于合法占有借款之后,也就是说甲实施秘密窃取借条之前即已经合法占有了被害人的财产,甲的行为当然就不可能构成盗窃罪。不管是借的是人民币或物,被告人对被害人财产的占有为合法占有,且对财物的占有业已完成,之后的行为当然不可能构成盗窃罪,况且人民币为“种类物”,“占有”即“所有”,也就是说在被告人取得乙借款时,财产所有权即已经发生转移,盗窃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既然之前财产所有权都业已转移,后面的行为怎么可能是盗窃犯罪呢?不然许多“民事纠纷”中的“老赖”都可以定诈骗罪了。
其次,甲的行为亦不构成侵占罪。虽然本案甲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于合法占有乙的借款5万元之后,但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借款显然不属于以上三类,故甲的行为不可能构成侵占罪。
甲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上看,这种行为应该由刑法调整,但由于我国刑法确定了“罪行法定原则”,严禁“类推”,在刑法没有明确将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甲的行为应该是无罪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务界,对盗窃、抢夺、抢劫“借条”(当借条为证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唯一凭证时)的行为,以盗窃、抢夺、抢劫罪论处,这个观点已经成为实务中的主流观点,但是,笔者这些观点违反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错误的,就其原因还是“类推”思想根深蒂固。诚然,这些行为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其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来讲应该由刑法予以调整,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还没有将这些行为纳入相应的刑法条款时,即没有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时,这些行为仍然是无罪的。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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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