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金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大多新成立的公司都不会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金。因此也造成很多债权人在起诉公司拿到胜诉判决后确发现公司名下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许多人都提出疑问,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第一个问题,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前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因前述法律规定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要求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股东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
3.股东仅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二个问题。如果诉讼阶段没有将公司股东列为被告,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的公司财产不足清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出资不足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