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北京某成教育公司营业执照载明:名称北京某成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丁某,营业期限2005年5月25日至2025年5月24日。孙某现为原告的公司监事。庭审中,孙某表示北京某成教育公司的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由孙某掌握。
北京某成教育公司公司章程有如下规定:第七条、公司股东为孙某、丁某、刘某,其中孙某出资额为102万元、丁某出资额为68万元、刘某出资额为30万元。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020年1月14日,北京某成教育公司的全体股东即孙某、丁某、刘某召开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同意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公司相关资质证件全部由孙某女士保管,公司法定代表人仍由股东丁某担任,公司执行日常事务需要证照或盖章由股东孙某配合法定代表人丁某工作。对上述决议被告孙某同意,丁某反对,刘某弃权,全体股东均在股东会决议书签字。北京某成教育公司表示,依据公司章程第十五条第十项规定,公司公章、证照如何保管属于公司管理制度,应由法定代表人决定,股东会无权对此作出决议,且上述股东会决议没有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应属无效,但股东丁某没有就上述股东会决议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确认无效,表示以后也不会再提起诉讼。孙某表示股东会作为权力机关有权决定公司公章、证照如何保管,上述股东会决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
北京某成教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孙某返还原告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2.本案案件诉讼费由孙某承担。
一审庭审中,北京某成教育公司表示,现公司经营困难,面临员工索要报酬、学员要求退费等劳动仲裁及诉讼,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公章、证照方便公司处理上述事宜,对此孙某表示公司日常工作如需使用公章、证照会予以配合。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属于公司的财产,是公司经营所必需,对外代表着公司的意志。本案中,北京某成教育公司的公司章程对于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的持有及保管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孙某抗辩称,股东会已决议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应由被告保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股东会对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的保管制度进行决议属于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孙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股东会关于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由被告保管的决议未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一审法院对孙某的上述抗辩不予采纳。
对于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的保管问题,在公司章程或制度既无规定,公司也未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意志对外行使职权,可以合理推定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持有及保管,因此,北京某成教育公司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持有、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现北京某成教育公司要求孙某归还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正副本,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公司因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刻制的公章当然属于公司财产,对此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北京某成教育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权独立,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公司证照、印章属于公司财产,任何人,包括股东、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公司的证照、资料等由何人保管,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公司可通过制定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等方式由公司授权来确定,故一审法院认定北京某成教育公司对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的保管制度进行决议属于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无不当。北京某成教育公司章程并未确定公司证照、公章等财产的具体保管人,现亦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相关管理制度,在无有效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由对外行使职权的法定代表人持有及保管公司证照、印章,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管理习惯,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孙某返还公司证照、印章并无不当。
关于孙某上诉称公司公章及证照交由丁某保管,必将给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带来重大风险的意见,本院认为,公司证照对外代表着公司的意志,是公司的表象。因公司证照返还引发的纠纷,表面上是返还证照等原物,但实质上往往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中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孙某在一二审阶段均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且本案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与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孙某以此理由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孙某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评析
由于我国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定公司的公章证照保管义务人,故而在实践中公司的公章证照到底应该由谁保管?也成为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公司的公章证照属于形式化的公司法人形象,是代表公司行使权利的初步表征,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保管不妥也可能给公司带来法律上的重大风险。那么到底应该由谁来保管公司的公章证照呢?
一般来说,首先应当检索公司的章程以及股东签署的出资协议书,明确在公司股东会层面是否有相关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则需检索公司是否有《公章证照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并明确相关文件的颁行主体。
如果公司存在公章证照管理制度,且颁行主体为公司的股东会,则该规章制度中明确的保管主体则负有保管义务。如果颁行主体为董事会或者经理,则通常需考察这一公章证照管理制度是否已经被公司股东会认可,如果已经施行多年且未有股东提出反对意见,则应当认可该文件的效力。
如果公司的章程、出资协议书中均无关于公司公章证照的保管约定,公司亦无相关保管规定,则应当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有保管义务。
在变更公章保证人时,又需要经过怎样的程序呢?
根据本篇裁判文书的观点,变更公章保管义务人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的保管义务人通常是指职务而非具体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