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四章 股权
第一节 股权结构
第二节 出资增减
第三节 出资转让
第五章 股东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监事
第九章 经理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二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三章 通知
第十四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六章 章程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响应和贯彻落实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促进公司规范经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 公司依据《公司法》出资设立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五条 本章程生效后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相当于法律约束力之文件。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须遵守。
第六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经理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 公司注册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创鑫商贸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 公司注册地址: 泸州市龙马潭区工商局
住 所:小市上码头29号楼3楼
邮政编码:646000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与经营宗旨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主营:家电批发零售,五金,交电,电子配件,家电维修 兼营:服装,百货,日杂,日化 。
前款规定之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市场情形,经公司股东决定可以改变。
公司之经营范围,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须审批、核准、备案的,公司应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之宗旨为: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公司管理理念,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依法独立开展生产经营,发展地方经济,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股 权
第一节 股权结构和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拾 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一人出资
股东名称:公司股东为 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
出资方式:
以现金出资额:人民币 拾 万元;
以实物出资:以 / 出资。 经 / 评估后的确认值为:人民币 / 万元。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之以上出资,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公司股东签发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节 公司增资与减资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可以由公司股东独家认缴新增资本,也可以由公司股东外之第三方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情形下,公司注册资本额不得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第三节 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之出资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具体事宜由公司股东与受让人协商确定。
第五章 股 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对公司出资的人。
第二十二条 股东按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委派公司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待遇;
(三)决定聘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
(四)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及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合同;
(五)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变更,公司合并与分立,增加股东、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任何公司变更事宜;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程,造成公司损失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提起诉讼;
(八)已生效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将来生效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其他权力,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股东做出的上述事项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可以向股东提出行使上述权利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本章程规定之上述权利时,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文件。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决定的出具日期,决策人员的签字及股东盖章,决定的实质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负责妥善管理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
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对股东出具的书面文件进行保存,保存期为公司的存续期限。在公司发生股东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时,公司应当向股东移交上述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之规定,并保证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负责。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由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
第三十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委派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一条 董事可受聘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七)在股东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及人民币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合同;
(八)决定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三)决定公司聘任为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十四)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两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