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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挂名”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来源:作者:时间:201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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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目前在很多企业中存在着,所谓“挂名”股东就是指在各种形式的公司设立过程中或者股权转让中,产生的那些虽然具备了股东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之出资为他人所有,从而缺乏出资之实质要件的“股东”(自然人或法人)

  它具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借名出资

  实际出资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以自己名义设立公司,借用他人名义投资成立公司,被借用名义者即为“挂名”股东。这又根据实际出资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a.实际出资人鉴于自身的身份不宜公开,借用他人身份开设公司;

  b.实际出资人由于有关法规、政策对其投资有所限制,其为规避法律法规,而借用他人名义开设公司。

  (2)约定挂名

  股权转让过程中,通过协议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办理变更手续,于是在受让人依约支付完转让款后,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以及股东名册上出卖人成了“挂名”股东。

  另外一种事实的“挂名”股东现象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出让方在收到转让款后,怠于协助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这就使买受人在支付了转让款后,已经成为实际出资人,而出让人则由于工商没有变更登记,致使其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形式材料上均反映为股东。

  即然“挂名”股东以上述形式存在着,那么当一个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出现了“挂名”股东,就会同时存在实际出资人,那么这时也就会出现“挂名”股东与公司之间,“挂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出现法律纷争如何处理的问题,而同时,那些实际出资人又与公司,第三人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另外,“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到底谁是真正的股东,谁应该享有《公司法》所赋予的股东的权利,“挂名”股东的债权人是否能够申请执行其所谓的“股权”,这一系列的问题,法律上没有一个名确的定论。

  另外,对于如果用协议的方式约定“挂名”,那么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只要双方合意,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那么对于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又是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这份合同又与工商登记变更有没有关系呢?股权的取得是要经过公示取得,还是股东会议通过后即取得呢?是不是协议内容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自愿放弃取得形式上的股权,没有必要做无效处理呢?
  这一系列问题,都是在出现“挂名”股东的情况下,会产生的法律问题,由于目前法律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处理实际问题时会产生很大的争论。

  但作为律师,为了使企业在投资过程中消除因“挂名”投资与显名股东与公司之间混乱的法律关系及可能出现的法律纷争,建议“挂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签订协议,明确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解决有可能产生的问题。

  隐名投资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显名投资人、隐名投资人

  二、显名投资人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隐名投资人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

  三、隐名投资人的对公司的股份认购出资,交由显名投资人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对公司投资.

  四、显名投资人为公司股东,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公司或工商登记资料,以其名下的投资,在公司享受股东权利,承担义务。

  五、隐名投资人不是公司股东。

  六、显名投资人和隐名投资人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显名投资人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七、显名投资人以其名下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八、显名投资人、隐名投资人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九、显名投资人、隐名投资人转让股权时,投资人中的显名投资人和隐名投资人在同等条件下均有优先受让权,显名投资人转让股权全部的,由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产生的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股东。

  十、显名投资人或隐名投资人死亡的,其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

  十一、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内容显名投资人授权公司,对隐名投资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由公司直接分配给隐名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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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