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网 劳资工伤】
包工头本人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谁承担责任?
【案例】
四川达州某建筑公司将木工班组工作内容发包给刘XX,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刘XX在承包施工过程中造成手指受伤达八级伤残,问刘XX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谁承担责任?
【评析】
1、建筑公司与刘XX不是单位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当然也不是事实劳动关系,之间属于承包合同关系,即使承包合同无效,他们之间也不属于劳动事实关系或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劳办发[1995]11号规定,应当由他自行承担责任。
2、若刘XX本身就是建筑公司的职工而进行的内部承包,则刘xx就属于工伤,建筑公司就应当承担工伤责任。
详细解读参看:http://www.dz64.com/laozigongshang/lzxiangguananli/1550.html
【法条】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发文部门] 劳动部
[发 文 号] 劳办发[1995]11号
[发文时间] 1995年1月14日
[生效时间] 1995年1月14日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4〕2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负责。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