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 劳资工伤】
劳动合同无效,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吗?
劳动合同因劳动者欺诈而导致无效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便归于消灭。如果按民法及合同法原理,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然而,由于劳动力具有的人身依附性及不可逆转性的特点,决定了劳动力一旦付出即不可收回,因此,并不能适用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措施,也决定了用人单位只能按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支付相应对价。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作出了”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那么.劳动者自上岗至离岗期间与用人单位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笔者认为,尽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不能否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并获得报酬的事实,双方的这种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12号)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这种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既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的相应的合法权益便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就能要求工伤待遇,支付补偿金,支付加班费用,要求购买相关保险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