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一览表|2017
管辖 |
案件类型 |
管辖法院 |
专 属 管 辖 |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
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专利纠纷案件 |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
海事、海商案件 |
海事法院管辖 |
|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 |
军事法院管辖 |
|
协 议 管 辖 |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 |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 |
||
一 般 地 域 管 辖 |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
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 |
||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
||
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 |
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 |
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
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 |
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
|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
||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 |
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
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
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
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
|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
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 |
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
||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 |
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
特 殊 地 域 管 辖 |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
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 |
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 |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 |
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
|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 |
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
|
共 同 管 辖 和 选 择 管 辖 |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移 送 管 辖 |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管 辖 权 转 移 |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
|
指 定 管 辖 |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
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