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执行的期限
(一)刑事案件
1、公诉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2、自诉案件
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二)民事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为五日。
(三)行政案件
一审行政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再审案件
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期限应当在做出提审、再审决定后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民事、行政再审案件按一审的审理期限执行。
(五)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月。还需延长的呈报高级法院备案。
下列情况不计审理、执行期限:
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的期间检察院发现需朴充侦查,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问:因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期间.民事.行政案件中公告鉴定的期间;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或上级法院通知专缓执行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期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