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达州律师网 > 诉讼指南 > 正文

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

来源:作者:时间:2013-07-10
分享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应向法院提供:申请书;法院已下达交费通知书的,应提供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复印件(原件交给法院核对)。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相关阅读

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