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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职工如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工单位逃避赔偿责任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如何有效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难题。本期精选案例来研究学习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案号】(2020)渝行申226号
【案由】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局与潘某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以用人单位注销登记而无法行使追偿权为由,拒绝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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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系双金煤业公司双槽煤矿职工,在煤矿从事采掘工作。2010年6月26日,潘某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职业病;2014年12月31日,潘某患职业病被开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2月16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潘某为伤残七级。
因双金煤业公司双槽煤矿未为潘某参加工伤保险且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工伤保险待遇。2015年7月31日,开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双金煤业公司双槽煤矿支付潘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2万多元。
潘某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执行中,双金煤矿公司双槽煤矿解散,法院裁定变更被执行人为双金煤矿公司。另查明,双金煤业公司双槽煤矿于2015年6月24日注销工商登记,双金煤业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注销工商登记。
双金煤矿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作出裁定中止了对仲裁裁决的执行。2019年2月27日,潘某向开州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开州社保局作出《核定不予支付通知》。潘某不服,诉至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54行初46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开州社保局作出的《核定不予支付通知》;二、责令开州社保局核定并先行支付潘某从工伤保险基金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开州社保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渝02行终12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开州社保局不服二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渝行申226号行政判决:驳回开州社保局的再审申请
在潘某仲裁和执行阶段,用人单位双金煤业公司双槽煤矿和双金煤业公司均被注销工商登记,开州社保局先行支付后将无法正常启动社保基金追偿程序。一审、二审法院单方面考虑保护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而未考虑工伤保险基金在履行先行支付后的追偿问题,必然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流失,从而损害了广大工伤职工的权利,违反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的立法本意。因此,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被依法认定工伤后,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其原用人单位已经注销,且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或者近亲属经法定程序,有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潘某的职业病依法认定为工伤后,其用人单位被注销工商登记,经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在法院出具中止执行裁定的情况下,潘某向开州社保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上述规定。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开州社保局作出的《核定不予支付通知》,并责令开州社保局核定并先行支付潘某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