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 | 传 唤 | 拘 传 |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 刑事拘留 | 逮 捕 | 冻结存款 | |||||||
时 限 |
不得超过12小时 | 不得超过12小时 |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3日内 | 特殊情况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 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 不得超过2个月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 |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 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 6个月 |
延长1至4日 | 可以延长至30日 | 可以延长1个月 | 可以延长2个月 | 可以再延长2个月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9条 | |||
备 注 |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 拘传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 犯罪嫌疑人应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 1、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2、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 逮捕犯罪嫌疑人须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