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达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法律知识 > 正文

什么叫小金库,主要涉及哪些类型犯罪

来源:作者:时间:2013-08-16
分享到:

【达州律师网 刑事辩护】

什么叫小金库,主要涉及哪些犯罪?

 
1、“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有些司法人员习惯使用“小金库”概念对涉案资金的性质进行定性,而笔者认为应慎用“小金库”概念。


来源

“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3种: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小金库”的表现形式及存放形态
“小金库”的表现形式

中纪发【2009】7号文件对“小金库”的表现形式进行了高度概括,主要包括:
⒈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⒉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⒊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⒋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⒌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⒍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⒎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⒏其他形式。

资金来源

(一)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发售股票申请表售表收入、股票发行费收入等。
(二)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发行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
(三)各项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形式的价外收费。
(四)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等收。
(五)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六)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各项罚没收入。
(九)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
(十)其他应列入本单位或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收入。
(十一)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或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账外的款项。

主要支出去向

⑴滥发钱物。以关心干部职工生活,为干部职工谋福利为借口,以补贴、奖金或实物的方式滥发乱奖给干部职工,一般人人有份,差别不大,多发生在节日、年终或举办某种活动之时。
⑵吃喝玩乐。少数单位领导大吃大喝,或到处游山玩水,或经常出入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而这些开支不便公开在财务账上报销,于是就从“小金库”中支出。
⑶送礼。有些单位领导为了拉关系,或为了得到上级领导的提拔重用,或寻求保护伞,经常到处送礼或替上级领导付这样那样的账,而这些支出受到财经法规的制约,于是就从“小金库”中支出。
⑷购置特殊物品。如为领导购置手提电脑、手机等。
⑸私分。少数人非法从“小金库”中领取款项,私分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⑹私吞。个别单位负责人或掌管“小金库”的人乘“小金库”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机制之机,用假发票或白条报销等手段私吞“小金库”资金。

小金库范围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小金库与账外账的区别

“账外账”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设立的账册。

村级小金库
[4]凡是动用过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资源(如行政权力、行政组织、行政行为以及象征行政组织的印鉴等)、经济资源(如资源、资产、资金等)、信息资源(如经济信息)等所建立起来的经济业务关系(包括事实收入、事实支出、代收代付、应收应付、借款还款、临时押金以及经济分配等)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经济业务,都必须进村账管理。否则,就称为“小金库”。
该进入村账核算的收支业务,不进入村账核算,或私自设置内账,脱离群众监督,把一些在村账不能列支的开支项目在私账报销靠等行为,为设置小金库行为。


首先,“小金库”不是法律概念。从法律上看,除了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外,并没有“小金库”资金的概念。

其次,将涉案资金认定为“小金库”资金,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定犯罪必须先考虑刑法的规定,然后再审视现实中的某种行为或事实是否符合刑法的规定。如果事先随意确定各种行为或事实的性质,再拿来与刑法相对照,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某些司法人员意欲认定某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为受贿行为时,便可以作如下推理:某行为是受贿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罪,所以该行为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反之亦然。当其不愿将某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认定为受贿时,他便可以作如下推理:某国家公职人员实际控制的是“小金库”资金,其行为属于“私设小金库”和违规使用“小金库”资金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小金库”的概念,私设小金库不构成犯罪,使用“小金库”的资金也不构成犯罪。如此认定职务犯罪的错误在于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认定犯罪的大小前提倒置,容易导致随意出入人罪的危险。

再次,将涉案资金认定为“小金库”资金,有违刑法平等适用的基本原则。日常生活中有“小金库”概念,但前提是“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而职务犯罪案件查办中,将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所涉“资金”认定为“小金库”资金,是为职务犯罪行为。


2、“小金库”主要涉及哪些犯罪

在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中,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可能涉及的主要犯罪行为有以下几种:

(1)、贪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将“小金库”资金据为己有或者瓜分,达到法定数额的,就构成贪污罪。

(2)、贿赂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小金库”资金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行贿罪;个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小金库”资金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小金库”资金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3)、挪用公款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如果“小金库”资金的性质为公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小金库”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4)、私分国有资产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资金等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5)、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了此罪。为逃避检查或者以防“小金库”被发现,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

(6)、其他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则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相关阅读

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